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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841號
債 權 人 徐裕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吉良門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吉良門窗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狀所載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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