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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38號
債 權 人 曾金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莊鳳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究係請求新台幣玖萬元?或是新台幣玖拾萬元?(依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數量與請求原因事實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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