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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310號
債 權 人 李珈萱即李玉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勤惠、葉俊億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李珈萱即李玉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②對債務人邱勤惠、葉俊億請求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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