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370號
債 權 人 樂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樓
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知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樂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台灣知微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對債務人台灣知微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 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