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17號
代 理 人 李美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釱林科技有限公司、曾淑豊、林麗珠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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