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促,11477,201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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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77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勝賢
代 理 人 張瑞玉
古仁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東平、陳秉烽、陳玉美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代理人張瑞玉、古仁鋒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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