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78號
債 權 人 黃娘妹
鍾清煙
鍾清榮
兼上列三人
共同代理人 鍾清輝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李維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代理人之委任狀。 ②101年度司聲字第125號之確定證明書。
③聲請新台幣16,682元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