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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25號
債 權 人 久菱實業商行
代 理 人 王瑞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政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久菱實業商行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營業登記 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代理人之委任狀。
③對新台幣52,495元之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相 關之釋明文件。
④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 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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