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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30號
債 權 人 張德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大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利息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1年11月11日」起算? ②債務人黃大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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