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促,11545,2012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羅濟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禎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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