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羅濟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禎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