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62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1、36號4、5樓及32、36號2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32-1、36號4、5樓及32、36號20、
代 理 人 陳聖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戴玥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戴玥「珊」或戴玥「 」?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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