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促,11627,2012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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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627號
債 權 人 尚樺建材行

法定代理人 余震揚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余震「揚」或余震「陽」(當事人欄與簽名不一致)?如有誤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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