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促,2749,2012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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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
債 權 人 柯秀雪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芷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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