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促,2811,2012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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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11號
債 權 人 徐昭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程仁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自民國93年9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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