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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26號
債 權 人 堡潔興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瑪卡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請求究為「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及自民國101年3月9日」起算?又本件債務人究為何人?倘陳建瑋亦為債務人,則對陳建瑋之請求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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