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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34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寶山鄉農會
22號
法定代理人 楊永富
22號
代 理 人 葉寶珍
22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聖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彭金生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本件對被繼承人彭金生請求之繼承人應為何? 並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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