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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
債 權 人 大新禮品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大新禮品有限公司、國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 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各為何? ②債務人國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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