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促,3162,201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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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62號
債 權 人 黃坤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國清、王建閩即王振輝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王建閩即王振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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