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促,3499,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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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499號
債 權 人 林靜字即尚管工程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閎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尚管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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