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促,3500,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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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
債 權 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翔航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利翔航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 何?並提出相關之証明文件。

②債務人利翔航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何?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

③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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