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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12號
債 權 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泰
代 理 人 陳中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宋其諭即遠華室內設計裝潢工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遠華室內設計裝潢工程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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