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促,3557,2012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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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
債 權 人 姚斐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祺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係以聯達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為聲請人,若是,請具狀聲請更正。

若非,請釋明係以何債權地位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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