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促,3629,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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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29號
債 權 人 志成行
法定代理人 黃軒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龍國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龍國勇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②志成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 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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