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促,3636,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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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
債 權 人 樂瑋創意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湯智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鄒傳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樂瑋創意設計工作室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 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利息請求究為「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 「及自民國100年12月21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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