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促,3791,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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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
債 權 人 恆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宜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恆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諾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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