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促,3909,2012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909號
債 權 人 春福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厲寶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福松、黃福利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