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催,125,2012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亞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亞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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