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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9號
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徐沛然律師
被 告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振明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徐正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待查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總額違約金之具體損害情形,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離場前已施作之設備費用,乃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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