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2,司促,4369,2013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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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69號
債 權 人 王映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國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葉國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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