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2,司促,4545,2013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4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金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葉金「峯」或葉金「峰」?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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