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2,婚,341,20160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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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婚字第341號
103年度婚字第329號
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黃耿芳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陳惠萍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及反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判決有脫漏,茲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判決主文第五項部分,反請求被告黃耿芳以新臺幣叁仟陸佰壹拾壹萬零捌佰伍拾元為反請求原告陳惠萍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請離婚等事件,於民國105年2月26日宣示判決,主文第五項:「反請求被告黃耿芳應給付反請求原告陳惠萍新臺幣叁仟陸佰壹拾壹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部分,本院前揭判決漏未判決得免為假執行。

今依反請求被告黃耿芳聲請,爰依法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第39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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