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
被 告 Centrotherm Photovoltaics AG法定代理人 Autenrieth,Hans
法定代理人 Von Gropper,Florian
法定代理人 Augustin,Peter
被 告 Centrotherm SiTec GmbH
法定代理人 Hilsenitz,Holg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Centrotherm PhotovoltaicsAG 法定代理人Jan von Schuckmann」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Centrotherm PhotovoltaicsAG 法定代理人Autenrieth ,Hans、Von Gropper,Florian、Augustin,Peter」;
關於「被告Centrotherm SiTec GmbH法定代理人Tobias Hoefer」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Centrotherm SiTec GmbH法定代理人 Hilsenitz,Holger」。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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