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孫品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孫源杰
原 告 林煥章
陳月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 告 翁榮聰
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4年2月16日以被告翁榮聰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被告翁榮聰是否涉及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惟被告翁榮聰所涉上開犯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1月6日以105年度○○○字第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04年2月16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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