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3,司促,10156,201412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56號
債 權 人 陸志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煥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