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3,司促,10523,2014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23號
債 權 人 林韋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更正新台幣176,972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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