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75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王三中
代 理 人 張雨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天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