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2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騰林即龍沛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龍騰林即龍沛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