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3,司促,10731,201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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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31號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御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廖御翔」或「廖順鶴」或「廖治平」?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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