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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債 權 人 逸崴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泉吉即暄鼎霓虹廣告工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暄鼎霓虹廣告工程」或「暄鼎廣告社」(依聲請狀所載與所提出之營業登記資料不一致)?如為前者,請提出(正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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