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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10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林雅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任珮綺即任秀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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