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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1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林怡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禮宏即曾俊名之繼承人、曾滿妹即曾俊名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曾俊名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③更正聲明「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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