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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7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祐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新台幣97,181元請求按年息百分之9014計算之利息部分,是否有誤,如有,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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