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3,司促,11111,201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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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11號
債 權 人 陳蕙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義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陳蕙「茹」或陳蕙「如」(依聲請狀狀尾之簽名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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