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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66號
債 權 人 宥鑫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游瑩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飛騰無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宥鑫企業社」或「利鑫企業社」?並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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