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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1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偉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是妹、楊照楠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龍是妹一人?或龍是妹、楊照楠等二人?如為等二人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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