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3,司促,11255,20141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5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游智傑即游貴森之繼承人、游瑞仁即游貴森之繼承人、黃曉雯即游貴森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游貴森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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