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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471號
債 權 人 陳振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陳東平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對債務人陳東平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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