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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趙至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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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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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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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孫勝福、謝榮│孫勝福、謝榮忠 │800,000元 │82年3月2日 │82年4月9日 │ │
│ │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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