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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梁心心即欣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完結欣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2 年12月10日就任為欣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嗣因聲請展期,經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80號裁定准予展期至103年12月10日,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再次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3年度司司字第80 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4年6月10日完結欣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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