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3,婚,137,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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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娟(大陸地區人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鍾嘉華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何娟(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鍾嘉華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上訴只須表明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意思為已足,無論所用之形式如何,雖誤用其他形式,仍應視為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以其曾於大陸地區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判決兩造離婚為由拒絕簽收本院判決書,仍應視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併請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二、另縱認上訴人已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訴請離婚,且經人民法院判准兩造離婚,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該民事判決既未經臺灣地區法院裁定認可,自不認其在臺灣地區已發生判決效力,是兩造婚姻關係於臺灣地區仍屬有效存在,倘此時居住台灣地區之他方無從另案訴請離婚,顯不合理,是以本件訴請本院判決離婚並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自於法尚無不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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